反映書: 關於越南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所屬的印刷 – 發行-出版管理處副處長鄭友英在辦理公民的投訴過程中表現出官僚態度、製造煩擾、不尊重人民、歧視學習法輪功的人民,行政能力缺弱致使影響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名譽

反映書

(關於越南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所屬的印刷 – 發行-出版管理處副處長鄭友英在辦理公民的投訴過程中表現出官僚態度、製造煩擾、不尊重人民、歧視學習法輪功的人民,行政能力缺弱致使影響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名譽)。

我本人名叫:阮氏玉賢(個人資料已省略)

在2017年07月,我從台灣訂購一本「轉法輪」(學習法輪功的書)的書籍包裹,這本書以無經營出版物的形式進口到越南。一段時間後,我收到由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所屬的印刷 – 發行-出版管理處副處長鄭友英在2017年07月21日所發佈的3349/GXN-STTTT號的確認書,其文本的內容通知,該部門不允許我收這件書籍包裹。

後來,我針對這張3349/GXN-STTTT號確認書向該部門遞交投訴單,要求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的領導廢止3349/GXN-STTTT號確認書并發佈決定許可我進口這件書籍包裹。

但是,在處理我的投訴過程當中,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所屬的印刷 – 發行-出版管理處副處長鄭友英表現出官僚態度、給投訴人製造煩擾、不尊重人民、歧視學習法輪功的民眾,行政能力缺弱致使影響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名譽。所以我本人繼續寫這張反映書,遞交到越南政府所屬的各有責機關,內容如下:

  • 鄭友英副處長三次不嚴肅,給投訴人製造煩擾。

在2017年08月22日,我收到由印刷 – 發行-出版管理處所發送的2017年08月16日115/GM-STTTT號的邀請書,其內容邀請我本人在2017年08月17日16點00分直接到該單位的辦公室解決投訴。但是,該單位的邀請書簽核日期為2017年08月16日,他們請我在2017年08月17日到場解決事務,我收到文本的日期也是2017年08月17日,時間安排的很緊張,這樣的做法是有意製造煩擾和不尊重人民的。

在2017年08月24日,我到印刷 – 發行- 出版管理處的辦公室,要求他們從新給我發邀請書。但是,一直到2017年08月31日我也沒收到邀請文本,由此我直接撥電到該單位詢問,接電的人是胡煙草女士  印刷 – 發行 – 出版管理專員。胡專員說,該單位在2017年08月25日已經發邀請書的郵件給我,辦事時間預算為2017年08月31日;但是我本人從來沒有收到任何文本的郵件,所以我繼續要求胡專員再次給我約定時間,這次胡專員安排約定時間為2017年09月07日16點00分。

但是,在2017年09月07日16點00分我到該單位辦公室的時候,鄭友英副處長沒有在場。該說的是,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沒有任何通知說鄭副處長在這個時間點沒有在場。這是第三次他們約我到場解決投訴的。

通過上述的事況,我本人認為鄭富處長的表現是官僚作風、故意製造煩擾、浪費時間和不尊重人民,同時,這個不專業作風不僅影響到胡志明市新聞與通訊廳的名譽,而且還影響到越南政府的名譽。他的行為犯到越南投訴法第六條1款所規定的嚴禁行為:「阻擋、製造煩擾、恐嚇、騷擾、報仇投訴人。」

  • 二、鄭友英副處長在解決投訴過程中不做記錄。

在2017年09月14日,我直接與鄭副處長見面并要求他嚴肅處理我的投訴單。這次會見,鄭副處長發言肯定我的投訴單是符合越南法規。但是,當我要求他執行規定,讓我進口「轉法輪書」的包裹時,他還依然拒絕也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然後,我要求他必須按照行政規定,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要做記錄,他個人也不執行。

身為政府機關的管理幹部,按理來說,鄭副處長得嚴謹執行投訴法所規定的各項手續及辦理的步驟。但是,鄭副處長在辦理事務的過程當中已表現出官僚的態度,無責任感,不遵守投訴法的規定。具體,鄭副處長已經犯了投訴法第六條2款所規定的嚴禁行為:「無責任感,不執行辦理投訴,故意扭曲通訊、文本、資料的內容,在辦理事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

  • 三、鄭副處長藉口中國政府不認同法輪功,由此不允許越南人民進口法輪功的書籍。

在辦理事務的過程中,鄭副處長確認我的投訴單是完全合法。但是,當我要求他本人要執行法律讓我進口「轉法輪」書的包裹時,他立即藉口因為中國政府不認同法輪功所以不能許可我進口包裹。關於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越南政府是不嚴禁法輪功的,也不嚴禁人民購買、進口有關法輪功的書籍;而且,越南政府正式發言的所有文本都沒有說為了中越兩國的外交關係而要禁止人民進口法輪功的書籍。我本人是越南公民,我只要關注越南政府的正式發言、觀點和主張及各種符合越南法律的文本。可是,在辦理投訴的過程中,鄭副處長不能提出任何合法性的根據證明他不許可我進口法輪功的書籍是為了中國政府不認同法輪功的原因。由此,我認為這個說法只是他自己的個人觀點,並不代表越南政府的正式觀點。同時,身為服務人民的行政幹部,鄭副處長得嚴謹執行越南法規去完成任務,辦理事務時要向人民說明越南政府針對具體的場合所有的觀點和法規。但是,鄭副處長的辦事步驟並不是嚴肅依照法律的,而卻是體現出他本人的行政能力很差,無責任感,有官僚態度,對人民製造煩擾。

據我知道,2011年0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劉斌杰發佈新聞總署令第50號,公佈「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廢止一下兩個1999年發佈的文件:1, 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所以說,鄭副處長藉口因為中國政府不認同法輪功,所以不許可進口法輪功的書籍到越南是不符合實際的情況。

實際上,中國政府不認同很多問題,達賴喇嘛的作品也是其中一個。但是,達賴喇嘛的書籍在越南還依然被政府有責部門許可出版,發行的;而且越南民眾都可以自由尋看這些作品。在會見當中,我有向鄭副處長提出問題,中國政府不認同很多方面,其中一個是達賴喇嘛的作品,那為什麼這些作品能在越南許可出版和流行?鄭副處長不會回答。所以,該幹部說因為中國不認同法輪功,所以不準進口法輪功的書籍到越南是沒有根據,這也是向學習法輪功的人民表現歧視的態度。

現在,在全世界,「轉法輪」這一本書已經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很多國家都在出版發行;尤其在澳大利亞,這本書在熱售出版物排行榜中排14位,這些國家與中國政府都有外交關係;如果鄭副處長說因為中國政府不認同,所以不準進口有關法輪功的書籍;同樣的道理,難道越南領土所屬的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都被中國搶佔了,那我們越南人民都應該執行中國政府的主張嗎?這樣才是保護中越兩國的外交關係的嗎?

我個人設想,鄭副處長的崗位是越南政府的幹部,擔任執行管理新聞與通訊的領域,鄭友英先生不可把越南民族精神和他自己的一個模糊觀念混在一起。對於越南政府的官方幹部來說,不管在哪一個領域上工作,包括外交、通訊都得保護越南人民的合法權益為先,都得遵守越南法律和嚴謹執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主張,那才是真正的民族精神。

最後,我本人保證在投訴單上所述的內容都是事實的。如果這張單子不屬於貴部門的權限,懇請貴部門幫忙轉發到有責的部門,并發佈通知的文本。

衷心感謝!

備註:這張投訴單已發到越南政府的各有責機關。

参考资料:


编号:3349/GXN-STTTT, 无经营进口出版品内容确认书

胡志明市

人民委员会

信息和通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3349/GXN-STTTT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胡志明市、2017721

无经营进口出版品内容确认书

根据CPN海关分局于2017年07月12日的交际记录按4516号报单关于确定由海关机关发送的NGUYEN THI NGOC HIEN –EMS出版品内容。

检查后,出版、印制和发行部确认内容如下:

序号 出版品

内容

     数量
1 书籍(一类)

李洪志法轮功书。不允许接收,因该组织在越南未取得许可证

     一件

结论:根据2012年19/2012/QH13号出版品第10条第1款第b点,因上述理由不允许接收01件。法轮功书。

 

代签经理

代签处长

副处长

郑友英

(已签名、盖章)

3349GXN-STTTT
编号:3349/GXN-STTTT, 无经营进口出版品内容确认书

2 Comments

  1. ngoc yen manh cuong says: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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